四川省教育科学研究所学术科研成果及荣誉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表扬在教科研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我所职工,激励广大职工潜心研究,开拓创新,多出成果,出好成果,不断扩大我所学术影响力,促进教科研事业改革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奖励办法适用于我所在职人员获得的学术科研成果和荣誉。
第三条科研成果和荣誉奖励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实事求是的原则,二是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三是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四条正式发表或出版的学术论文和学术专著。
(一)学术论文是指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公布的学术期刊(不含增刊)上公开发表的字数不低于3000字的学术论文,鼓励在《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12月)收录的期刊(以下简称“核心期刊”,期刊目录根据出版情况定期更新)上发表学术论文。作者署名单位须为“四川省教育科学研究所”(英文为“Sichuan Research Institute of Education Sciences”,下同)。
(二)学术专著是指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且须注明作者工作单位为“四川省教育科学研究所”。
(三)学术论文和专著应为学术研究性论文和学术专著,不包括文艺作品、新闻作品、教辅资料、非教学类图册、成果简介、汇编论文集中的论文、职务性汇编作品等。
第五条国家级、省部级、厅级奖励的科研成果。
第六条国家级、省部级、厅级奖励的个人荣誉。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七条各类奖励的计分标准如下:
奖项 | 奖励等级或类型 | 计分 | 备注 | ||
学术 论文奖 | 1 | 第一作者 | 非核心期刊 | 1 | |
核心期刊 | 3 | ||||
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收录 | 3 | 在原论文得分基础另加分 | |||
被《新华文摘》全文收录 | 4 | ||||
2 | 第二作者 | 非核心期刊 | 0.7 | ||
核心期刊 | 2 | ||||
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收录 | 2 | 在原论文得分基础另加分 | |||
被《新华文摘》全文收录 | 3 | ||||
3 | 第三及以下作者 | 非核心期刊 | 0.4 | ||
核心期刊 | 1 | ||||
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收录 | 1 | 在原论文得分基础另加分 | |||
被《新华文摘》全文收录 | 2 | ||||
学术 专著奖 | 1 | 独立作者 | 5 | ||
2 | 多人合著,第一作者 | 4 | |||
3 | 多人合著,第二作者 | 3 | |||
4 | 多人合著,第三及以下作者 | 2 | |||
科研 成果奖 | 1 |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 一等奖 | 20 | 左侧得分标准为独立作者获奖计分标准,如为多人合作完成的,第一、第二、第三及以下作者分别按相应得分的90%、70%、50%计算 |
二等奖 | 15 | ||||
三等奖 | 10 | ||||
2 | 国家教学成果奖 | 特等奖 | 20 | ||
一等奖 | 15 | ||||
二等奖 | 10 | ||||
三等奖 | 5 | ||||
3 | 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四川省教学成果奖 | 一等奖 | 10 | ||
二等奖 | 7 | ||||
三等奖 | 4 | ||||
4 | 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奖 | 一等奖 | 15 | ||
二等奖 | 10 | ||||
三等奖 | 5 | ||||
个人 荣誉奖 | 1 | 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荣誉称号 | 20 | 如颁发荣誉称号的相关文件涉及具体奖励办法的,从其规定 | |
2 | 中共中央各部委、国务院各部委、四川省委省政府颁发的荣誉称号 | 10 | |||
3 | 四川省委省政府各部委厅局颁发的荣誉称号 | 2 |
每人每年学术科研成果和荣誉奖励总分为以上各项得分之和。
第八条学术科研成果和荣誉奖励得分按如下公式折算奖金:
每分奖金金额=年度奖励奖金总额÷年度获奖总分;
每人奖励奖金=每人所得总分×每分奖金金额。
年度奖励奖金总额为本所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的3%。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凡我所在职人员均可依据本办法申请学术科研成果及荣誉奖励。
第十条四川省教科所学术专家委员会负责本所在职人员的学术科研成果及荣誉奖励审查工作,审查结果提交所办公会审议确定。
第十一条奖励时间定于每年年底。各室申请人员在每年11月底,填写《四川省教育科学研究所学术科研成果和荣誉奖励申请表》(另发),并以室为单位提交全室人员本年度(指上一年度12月至本年度11月)的学术科研成果和荣誉证明材料至所办公室,逾期未申报或未按时提供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奖励申报。证明材料包括:
1.已刊用学术论文的原件(交验后返还)、复印件和word电子文档;
2.已出版的学术专著原件(作为陈列使用,不返还);
3.科研成果获奖证书、荣誉证书原件(交验后返还)、复印件。
第十二条对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一经发现,对申请者通报批评,撤消奖励并追回奖金。对存在违法行为的,按相关法律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所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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