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重点课题《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机制与模式研究》成果介绍
明航主持完成了教育部重点课题《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机制与模式研究》课题组成员有李灿佳、逄增梅、王乐一、刘巧利、黄瑞兴、韩二刚、周炳权、王茂元、卢鹏程、孙宏伟、余皖苏、陈吉红。
一、关于校企合作的内涵
校企合作的思想在国外早已有之。英国的空想社会主义者托马斯·莫尔最早提出了劳动教育的模式,他在1516年出版的《乌托邦》一书中提出了劳动教育的主张,指出对公社里的所有儿童进行初等教育时,要求他们在学校里既要学习农业知识,又要到城郊田地从事农业劳动。配弟在1648年发表的《威廉·配弟就知识的某些特殊部分的进展致哈特利布先生的建议》一文中,提出了建立“劳动学校”即“科学工场”和“机械中学”的计划。英国经济学家贝勒斯(1654-1752)是英国最早建立工业学校的倡导者,他在《关于创办一所一切有利于手工业和农业的劳动学院的建议》一文中,提出的劳动学院就是社会主义的生产合作体,马克思称赞贝勒斯教育改革方案体现了“结束现行的教育和分工”的要求。
校企合作是学校与企业联合培养技能型和实用型人才的一种教育模式,在实际中有多种具体完成形式,强调的是学校和企业两个主体密切配合,在培养技能型和实用型人才的共同责任和共同作用。“校企合作”一词在辞典、百科全书和相关的工具书中很难找到,各种期刊和论著也鲜有对这个概念的界定和表述,然而与之相关的概念不少,主要有“合作教育”、“产学研合作”、“产教结合”、“工学结合”、“工读交替”、“半工半读”等。在实际工作中,“产教结合”、“工学结合”的使用也未进行概念上的区分。那么“校企合作”与“产学研合作”、“产教结合”、“工学结合”、“半工半读”之间有何关系?从概念的主体性、国外相关概念和国内相关概念三方面进行比较,可以对校企合作培养模式进行定位。
相关概念主体性的比较。“产学研合作”、“产教结合”、“工学结合”、“校企合作”均是主谓结构,属主谓词语。“结合”和“合作”是谓语,谓语的动词词性决定了动词“结合”、“合作”的主语必须是双主体。“产学研”、“产教”、“工学”、“校企”是主语,在这些主语中又存在着并列关系,即“产”与“学”或“学研”并列,“产”与“教”并列,“工”与“学”并列,“校”与“企”并列,也就是说这些概念的主语是双主体。这些概念的双主体性体现出他们的词面义与整个词义的同一性,即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他们都有两层基本的含义:第一层是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本质含义,即知识和劳动的结合,强调的是过程的结合;第二层是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形式,即产业界与教育部门,或院校与企业的结合、合作,强调的是对象的结合。
国外相关概念的比较。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文化、工业化进程及职业教育的发展水平各异,职业教育培养模式经过长期的锤炼也呈现出各自的特殊性,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培养模式。体现在培养模式的称谓上也不尽相同,比如德国的“双元制”、美国的“合作教育”、英国的“工读交替式”、日本的“产学合作”等。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它们之间是不可以相互替代的,是有区别的近义词语。“合作教育”(Cooperative Education)源于美国的实用主义教育思想,一个多世纪以来在实践中不断充实和完善,于1962年美国成立了合作教育委员会,它包括所有以学校与企业部门合作为表现形式的理论知识学习与实践工作相结合的教育形式,涵盖了包括德国的“双元制”、美国的“合作教育”、英国的“工读交替式”和日本的“产学合作”在内的各种职业教育培养模式。从这一点上来说,上述这些概念又是相互联系的,具有同一性。
国内相关概念的比较。在1957年至2005年的有关教育和职业教育政策文件中,最早出现“工学结合”一词的是1991年10月17日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国发〔1991〕55号)。文件提出,“提倡产教结合、工学结合”,此前,1957至1990年的政策文件中一直使用“半工半读”,1991年至2005年初职业教育围绕“产教结合的办学路子”进行积极探索,实行校企合作。至2005年3月2日,教育部周济部长在职业与成人教育年度工作会议的讲话中除强调“要实行产教结合、校企合作”外,在“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实现三个转变”时,又一次提到“大力提倡‘工学结合’、‘半工半读’”。
从政策文件中的概念使用可以看到,“产教结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半工半读”这些概念的使用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的,在不同的社会发展时期有着不同的内涵和外延,它们不是彼此完全相同的概念,在使用时是有一定区别的,不加区别地将这些概念相互通用或替换使用都是不恰当的。
由上述概念的比较,可以找出校企合作及其相关概念之间的关系。
第一,校企合作及其相关概念均是基于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理论,是以学校与企业合作为具体表现形式的理论知识学习与实践工作的结合。
第二,产学研合作是我国在特定的形势下对合作教育特有的称呼。产学研合作适用于高等教育,尤其适合于高等职业教育,产教结合适用于职业教育,尤其适合于中等职业教育,二者都是基于教育体系层面的宏观概念。
第三,合作教育是得到世界普遍认可的一种教育形式,是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及其相关概念的最上位概念。
第四,德国的“双元制”、美国的“合作教育”、英国的“工读交替式”、日本的“产学合作”和我国的“产学研合作”、“产教结合”都是合作教育在各国的具体体现,是相对于合作教育次一级的概念。
第五,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教育与实践相结合的理论和实践研究及其他相关职业教育观念和方法的引进,我国职业教育培养模式的探索也由抽象到具体、由宏观到微观逐渐深入,在概念的使用上表现为由产学研合作、产教结合到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变化,因此校企合作正是职业教育在探索产教结合过程中需要充实更多实质性内涵的概念。
当然,上述校企合作及其相关概念是一个相对的比较。这些概念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概念间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交叉和重叠。因此,这种概念的顺序排列是相对的、动态的,不是绝对的、静止的,在不同的情况下要依据使用的特殊环境和条件,选择不同的概念,准确把握其内涵和外延,加强概念的规范使用。
笔者认为校企合作教育模式的内涵可表述为:校企合作是指职业学校与企业紧密合作,以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和就业竞争力为重点,利用学校和企业两种不同的教育环境和教育资源,采取课堂教学与学生参加实际工作有机结合的形式,把学习与工作的结合贯穿于教学过程之中,培养适合不同用人企业需要的具有较高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人才的教育活动。
二、现有校企合作制度安排中的主要问题
(一)校企合作的法律地位仍不明晰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11年。该法的颁布为我国职业教育的实施建立了法律依据,有力地促进了各级各类职业教育的发展。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形势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一些条文已明显滞后于新时期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比如,关于职业教育实施主体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十三条明文规定:“职业学校教育分为初等、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初等、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分别由初等、中等职业学校实施;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根据需要和条件由高等职业学校实施,或者由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其他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可以实施同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第十四条规定:“职业培训包括从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职业培训。职业培训分别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实施。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可以根据办学能力,开展面向社会的、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也就是说,各类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和培训机构才具有举办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的资格,企业不具备实施职业教育的资格。
虽然2005年的《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明确指出:“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与企业紧密联系,加强学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改革以学校和课堂为中心的传统人才培养模式。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最后一年要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时间不少于半年。建立企业接收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的制度。实习期间,企业要与学校共同组织好学生的相关专业理论教学和技能实训工作,做好学生实习中的劳动保护、安全等工作,为顶岗实习的学生支付合理报酬。”但是,一方面,这仅是政府的规定,没有上升到立法的角度予以明确;另一方面,此规定仅仅是要求职业院校加强与企业的合作办学,企业的职业教育特别是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中的责任没有得到强化,这是职业院校“单头热”的主要成因。此外,这一规定并没有改变学校职业教育的办学模式,只是为学校职业教育指出了合作的方向。
(二)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差
目前,在职业学校已经开展的校企合作中,大多是学校主动向企业界寻求合作伙伴,多数企业与学校的合作由于动力缺乏或不足仍停留在浅层次的结合上。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有如下。第一,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认识不到位,企业对技术和技能型人才需求的观念陈旧,缺乏与学校合作的动力。多数企业认为“教育和培养人才是职业学校单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没有将眼光同时投入到市场和职业学校两个人才来源地。对人才培养成本还缺乏深刻、长远的认识,只想“伸手拿来人才”,很少或根本不想“参与培养、培育自己所需的人才”;没有认识到企业是职业教育的直接受益者,企业有对职业教育投入的责任;没有看到对职业教育的投资,是企业的生产性投资,表现为企业的教育和培训成本在企业的总成本中所占比例过低,企业设备和设施只发挥生产作用,没有发挥教育和培训作用,致使不少企业没有感受过与职业学校合作的过程,不能判断结合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
第二,现行行业企业的管理体制、制度和政策不利于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最直接、最根本的问题是经济利益的得与失。在没有政策、制度保障的情况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支付的额外教育成本,需要自己独立承担,没有主管部门或政府分担。因此,企业可以或可能少量、单次尝试投入这部分资金,但不可能长期投入。
第三,企业的内部环境也存在不利因素。许多企业的教育和培训仍是薄弱环节,缺乏有效的组织和对参与教学人员的激励措施。
第四,对校企合作的要求缺乏法律依据。校企合作既要符合行业、企业的要求和特点,又要符合学生的年龄、生理和心理特征。在现实的校企合作过程中,对校企合作的把握只是依靠学校和企业双方共同制定的协议和培养计划、教学大纲等,对学生参与岗位工作的劳动限度、时间限度、质量评价和结果考核尚缺乏法律依据。
当然,完善校企合作除了以上主要宏观政策问题,还存在许多微观和中观层面的问题,如校企合作的课程问题,校企合作的师资问题,校企合作的实训基地建设问题等,在此不再展开。
三、完善校企合作的政策建议
(一)完善职业教育法,让校企合作的实施有法可依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已经实行多年,但是近10多年来,我国的社会结构、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该法没有及时调整,对职业教育发展的的指导作用明显下降。尤其对校企合作——职业教育发展最重要和最有效的形式,缺乏有效的指导。
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是技能型、实用性人才,要求职业学校毕业生的能力与企业岗位要求的能力标准是“零距离”。这种区别于普通教育的特殊培养目标,就决定了职业学校毕业生既要有必要的理论知识,又要有很强的动手能力。这种能力是在课堂无法完成的,是职业学校单方面无法实现的。动手能力必须在企业训练才能完成,只有在企业真实的工作环境下才能培养出“零距离”标准的学生,因此必须实行校企合作。然而,目前的企业也面临两难境地:一方面随着企业的结构调整、技术改进,原有的技术员工不能适应新的要求,职业学校的毕业生也不能马上顶岗;另一方面是职业学校的学生很难到企业实习,大量的毕业生无法就业。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没有法律保障职业学校的学生到企业实习,没有法律保障企业承担培养技术人才的责任。而且,即使职业学校能够促成与企业的合作,在校企合作中,双方处于完全不平等的地位。这不仅有违校企合作办学模式的本意,也不利于建立校企合作的长效机制。因此,建议尽快展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修订工作,在提升校企合作办学模式法律地位的同时,明确界定企业的法律主体地位,强化企业的责任,建立校企合作的长效机制。
(二)加强优惠政策,提高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
政府要注重通过制定政策、法规和条例来协调和支持校企合作教育模式的发展。我国校企合作中涉及的学生安全、技术保密、成果分配和学生待遇等方面的立法还不健全。各级政府在人事、财务、奖惩、信贷、税收、考核等方面尚未制定配套的支持校企合作的倾斜政策和鼓励性措施,如企业参加校企合作不能像职工教育那样将费用列入成本,也不能减免教育附加税,从而抑制了他们参加校企合作的积极性。国外的经验告诉我们,通过制定政策来鼓励用人单位参加校企合作是一个很好的办法。如英国政府规定,如果企业和学校实施“三明治”计划,安排学生到企业工作,联合培养学生,企业可以减免教育税。同样,加拿大政府也通过退税政策来鼓励用人单位参加校企合作。
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尽快建立及完善有利于推动校企合作可持续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法规,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支持、规范和管理企业的参与。第一,在行业内部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支持企业参与。如评价审核参与职业教育的企业资质,并规定获得资质的企业在实训基地建设、企业教育培训资金、参与职业教育有关活动等方面可得到优先支持。第二,政府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鼓励企业参与。对有资格参与职业教育的企业给予优惠政策,如贴息贷款、税收减免、财政补贴、立项优先等。通过政策、法规和制度的建立,使那些生产条件完善的企业成为参与职业教育的资格企业,明确其责任和义务,明确校企双方在“结合”中各自的地位作用、权利义务和相互关系等,把开展校企合作的实效和由此推动的企业技术进步,纳入各企业法人任期考核内容;把开展校企合作纳入企业发展规划;通过考核评估对合作办学成绩卓著的企业予以表彰和奖励。
分级成立由政府、行业、企业和学校参加的协会或专业委员会。专门机构的成立,尤其是一级和二级机构,在校企合作实施中应起重要的作用:通过信息平台的建立,加大劳动市场信息和人才培养信息的交流,使学校及时了解行业发展和企业需要的最新动态,减少学校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的盲目性,增加学校和企业结合的机会;通过有关制度的建立,如参与企业和学校注册制度或备案制度,使学校和企业及时了解和掌握结合的效果,利用这些反馈信息,不断完善结合程序和措施,使学校与企业的结合更快捷、更顺利、更有效;通过各种教学文件的起草和审定,提高结合的水平和质量,使学校与企业的结合能持久开展;通过定期组织召开不同层次机构的联席会议,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项交流,加强政府、行业、企业和学校之间的沟通,加强企业和学校双方人员的交流,为双方结合和合作创造更多的机会,提供更多的信息。
(三)完善弹性学制,让教学管理适应校企合作的开展
从教育内部的看,我国产学合作、校企合作现阶段的主要问题是教学制度和课程设置的改革。随着校企合作教育的深入进行,学和用之间的关系越来越直接,学生和企业对学校的课程提出很多切合实际的意见和建议,因此很有必要将我们的探索深入到校企合作教育模式的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等方面的改革,使校企合作教育模式更好地适应我国的具体国情,朝纵深发展,提高其发展的可持续性。
教学方案(教学计划)是组织实施教学的依据。无论是中等职业教育的“2+1”模式,还是高等职业教育的“2.5+0.5”(“1.5+0.5”)模式,必须对现有教学方案进行解构,然后重构“校企合作教学方案”。对现有教学方案的解构,就是要对课程设置的功能和作用进行重新评估与明晰,据此确定教学要求、教学时间、教学进度、教学场所(学校或企业),也就是要明晰课程的作用、课程的内容、知识积累与技能形成序列(如何设置)、课程或作业实施主体(在学校实施还是在企业实施)。在此基础上制订“校企合作教学方案”,方案中要特别明确各专业所面向的实习岗位(群),以保证工作与学习的真正结合,避免工学互不关联。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的“培养方案”由教学计划和职业教育条例两部分组成,前者是学校教学部分的依据,后者是企业教学部分的依据。因此,应针对现阶段我国职业教育的实际情况,结合职业院校和企业生产的特点,组织研究制定具有规范意义和可操作性强的“校企合作人才培养协议”,将校企间的合作上升到政府规范的层面。
我国职业教育实施学年制,学生自主选择学习时间的余地不大,这已成为制约校企合作教育模式发展一个瓶颈,因此必须真正实施弹性学制,让校企合作的教学灵活开展。实施弹性学制时,要求改革学校的机构设置,提高实施弹性学制的管理服务功能,完善职业学校的学分制管理,为学生自主选择职业和专业发展服务。
(四)以合同规范办学行为,明晰校企合作中的权力和义务
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十分完善的状况下,针对我国职业教育管理体系的特点,职业院校在具体实施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的过程中,一方面要等待政府制定相关法律规范,另一方面又要积极探索。但在探索过程中,一定要结合学校与企业的特点,根据已有法律法规签订由学校、企业、学生及家长几方确认的联合培养协议。联合培养协议要保证和明确以下一些问题:一要保证工作岗位与学习专业的相对一致性,以实现工学有机结合,工学相互促进,避免工学脱节;二要保证学生的实习工作在不违反国家《劳动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础上开展;三要明确学校、企业、学生及家长几方的权利和义务。这是保证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需要,更是规范、明确学校与企业双方职责的需要,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的持续发展。当前职业学校校企合作的办学模式,在这方面仍然是非常欠缺的,亟待从政策、尤其是法律法规的层面上予以完善。
(五)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形成校企合作培养人才的良好机制
校企合作与传统教育模式相比,主要特点集中在“企业工作”上,其主要目的是让学生在真实的工作环境中得到锻炼,提高学生的工作能力和对社会的适应能力。这里的“真实”是指有竞争、有报酬的市场环境。从市场化的角度看,这一目的中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根据市场的需求来设计自己的行为;二是实现劳动力的等价交换。事实证明,校企合作的这一做法很受学生的欢迎。与20世纪中期不一样,今天我们很难甚至不可能再像当时那样将学生成批地安排到工厂或农村参加长达一学期甚至一学年的劳动。原因很简单,一是很少甚至没有愿意接受那么多学生的单位;二是要使学生参加长期的、纯粹的义务劳动,学生的受益单一,不符合个人发展的需求,学校也要付出很大的精神代价。因此,完全有必要探索校企合作市场化的运作办法。校企合作市场化运作的关键是学生与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作为一种教育模式,学校的观念转变和规范化管理至关重要。在观念方面,要对校企合作重在能力提高、宽专业对口等有正确的认识;在管理方面,要将学生的工作场所向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拓展;对学生工作质量的规范化调控要有严格的制度和措施;完善学分制管理,提高学生自主选择的余地;改革学校的机构设置与功能,提高学校对外协调的能力,尤其是与劳动力市场协调的能力。
(六)以教学改革为动力,探索校企合作培养人才新路径
以建立和完善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为目标,加快职业院校教学模式改革。要转变教育观念,狠抓实践教学,切实从以专业学科为本位向以职业岗位和就业为本位转变,从传统的偏重学生知识的传授向注重就业能力提高和综合职业素质养成转变。要积极推进教学内容和教学形式改革,形成一套内部体系完整、外部关系协调的校企合作教学机制。要突破传统的以学校和课堂为中心的教学组织形式,密切与企业的联系,发挥学校和企业各自的优势,把教学活动与生产实践、社会服务、技术推广及技术开发紧密结合起来。在推进校企合作过程中,处理好“工”与“学”的关系,积极推进学生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努力形成以学校为主体,企业和学校共同教育、管理和训练学生的教学模式。在开展顶岗实习的过程中,职业院校可以按照特定的专业培养目标,安排学生一半时间在企业工作岗位上学习,一半时间在学校学习;职业院校也可以集中在一段时间内将学生安排在企业岗位上学习,还可以在保证总量的前提下,将学生在企业的时间分成若干阶段,与学校教学活动交替进行;学生可以在三年内集中完成学业,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总之,在校企合作的具体教学组织形式上,鼓励多样化。
改革和完善管理制度,为推进校企合作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要制定“产教结合委员会”制度,让企业真正参与学校的管理,鼓励企业和学校一道进行校企合作的管理制度建设;要制定并推进“职业教育学分”制度,积极推行学分制改革,实行弹性学制,以保证提前取得就业岗位或家庭确有经济困难的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要制定“加强实践教学” 校企合作的实习制度,加强企业顶岗实习学生的管理,做好学生实习中的劳动保护和安全工作,制定为参加校企合作学生提供合理报酬和津贴的政策,保护学生合法权益。要制定培养“双师型”教师制度,要求一方面从企业引进一定数量的专业人才到学校任教,另一方面教师要定期到企业参加生产实践;要根据校企合作的需要,积极调整学习制度,普遍采取学年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实行不放暑假、每周休息一日、实训环节计学分;要改变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评价考核办法,确立以顶岗实习单位评价为主体的考试制度等。
本研究由于经费、时间以及人员精力所限,对校企合作的机制和模式研究还有些更待深入的地方,尤其是模式问题:每一种模式事实上都有其自身的土壤,对于和经济文化社会联系最为密切的校企合作而言更是如此。校企合作的模式研究应采取多种研究方式对形成模式的经济、文化等因素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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