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和《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川教函〔2016〕451号
各市(州)教育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意见》(教基二〔2014〕10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教基二〔2014〕1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6〕20号)的相关要求,我厅制定了《四川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和《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并已报教育部备案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宣传和培训。各地要采取多种方式,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争取各方面理解和支持,为改革营造良好氛围。切实做好校长、教师及教育行政、教研等有关部门人员的系统培训,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增强使命感、责任感,提升实施考试、评价改革的专业能力。
二、加强条件保障。要切实关注两项制度实施对教师队伍建设、学校建设等提出的新要求,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支持,增加专项投入,满足考试评价改革和教学改革需求。
三、抓好试点和跟踪指导。我厅将选取部分地区和学校开展综合素质评价试点,探索总结经验,并加强试点情况交流和指导,探索建立各市(州)间协同创新和共享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实施过程跟踪调研制度,不断总结凝炼改革经验,及时发现、分析解决有关问题。要加强选课选考、走班教学、学生发展指导等重点难点问题研究,切实保障学生选择权,减轻学生过重的学业负担,真正让广大学生及家长在改革过程中受益。
四、强化组织领导。要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加强与教学研究、教师培训、考试招生部门以及教育督导机构协调配合,促进市(州)、县(市、区)和学校的整体联动,建立强有力的改革推进机制。
四川省教育厅
2016年8月23日
四川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为适应深化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和高考招生制度改革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意见》(教基二〔2014〕1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6〕20号)的相关要求和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重要意义和基本原则
(一)重要意义
学业水平考试是根据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和教育考试规定,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考试,主要衡量学生达到国家规定学习要求的程度,是保障教育教学质量的一项重要制度。考试成绩是学生毕业和升学的重要依据。实施学业水平考试,有利于促进学生认真学习每门课程,避免严重偏科;有利于学校准确把握学生的学习状况,改进教学管理;有利于高校科学选拔适合学校特色和专业要求的学生,促进高中、高校人才培养的有效衔接。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全面考核,促进学生完成国家规定的各门课程的学习。坚持自主选择,为每个学生提供更多的选择机会,促进学生发展学科兴趣与个性特长。坚持统筹兼顾,促进高中改进教学,服务高校选拔学生,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和学习压力。
二、考试科目与内容
(一)考试科目
《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所设定的科目均列入学业水平考试范围。
学业水平考试分为合格性考试和等级性考试。
合格性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通用技术、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14门科目。
等级性考试科目为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科目。学生根据报考高校要求和自身特长,在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科目中自主选择3门科目参加一次等级性考试。
(二)考试内容
各科目合格性考试内容限定在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规定的必修内容范围内。等级性考试内容限定在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规定的必修内容和选修I的内容范围内。命题应紧密联系社会实际与学生生活经验,在全面考核学生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基础上,注重加强对能力的考查。
三、考试方式与组织
(一)考试方式
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9门科目的合格性考试和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科目的等级性考试采用书面笔试方式,各科目考试满分均为100分,其中外语含听力考试。
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科目采用无纸化机考方式,物理、化学、生物、通用技术学科另设实验(实践)操作测试。
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采取过程性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二)考试组织
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通用技术11门科目的考试工作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3门科目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按省教育厅的统一要求组织实施。
四、考试对象与时间
(一)考试对象
普通高中在籍学生均须参加所有学业水平合格性科目考试。当年报名参加统一高考的普通高中在籍学生、高中阶段其他学校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均须报名参加当年学业水平等级性科目考试。
(二)考试时间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各科目考试时间根据国家和省高中课程设置方案统一确定。
合格性考试各科目分别在高中阶段相应课程教学任务结束后进行,学完即考。普通高中在籍学生均有一次合格性考试机会,成绩不合格的考生可参加补考。
等级性考试科目统一安排在高三第二学期高考前进行。等级性考试每门科目只提供一次考试机会。
五、成绩呈现与使用
(一)成绩呈现
合格性考试成绩以“合格、不合格”方式呈现。等级性考试成绩以等级呈现,按获得当次考试有效成绩的考生总数相应比例划分等级,分为五个等级,位次由高到低为A、B、C、D、E。原则上各等级人数所占比例依次为:A等级约占15%,B等级约占30%,C等级约占30%,D等级20%左右,E等级不高于5%。
(二)成绩使用
1.高中学生毕业认定。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合格,作为普通高中学生毕业以及高中同等学力认定的主要依据。
2.高校招生录取。学生根据高校专业要求和自身兴趣特长自主选择的3个选考科目的学业水平等级性考试成绩,按等级折算成相应分数后计入高校招生录取总成绩。学生等级性考试成绩当年有效。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3.高中学校课程管理和质量评价。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是高中学校课程管理、教学质量评估监测的重要指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结果的研究与分析、教学反馈与指导,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4.其他。从外省(区、市)转入我省的学生,根据其原就读地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承认其相应科目合格性考试成绩;对作为高校招生录取依据的等级性考试科目,需参加我省等级性考试方可认定成绩。从我省转往外省(区、市)的考生,由省教育厅为其出具成绩证明,到接收的省份申请成绩认定。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按照国家教育考试的要求,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领导。省教育厅成立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组织全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四川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办公室,负责全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日常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对考试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精心组织实施。要通过财政拨款和收取考试费,确保命题、阅卷、考务等方面的经费投入。要配置专门人员负责考务工作。
(二)确保命题质量
建立命题人员资格标准和命题专家库,强化命题人员培训。加快题库建设。开展试卷评估和分析,切实提高命题的科学化和专业化水平。
(三)严格考试管理
按照国家教育考试的标准和要求,统一设置考点、考场,规范考场布置、实施程序等。统一阅卷(考核)程序、标准和方式,确保评分准确。加强安全保密。建立健全诚信机制。严肃考风考纪,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考试作弊等违规行为,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加强教学管理
严格落实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合理安排教学进度,严禁压缩课程授课时间,开齐开足综合实践活动、技术、艺术(或音乐、美术)、体育等课程。学生学完必修内容参加合格性考试后,学校要开设相应的选修课,供有需要的学生选择学习。普通高中学校要对学生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完成情况进行考查,确保完成必修学分。要加强学生生涯规划指导,引导学生全面发展。调整教学组织方式,满足学生选学的需要,把走班教学落到实处。加强校长和教师培训,转变人才培养观念,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加强校舍、设施设备、师资配备等方面的条件保障,满足开设多样化课程教学需要。省教育厅将建立课程实施监测制度,定期对各地课程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七、其他
本实施办法从2018年秋季入学的高一年级新生开始实施。学业水平考试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本实施办法由四川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教基二〔2014〕1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6〕20号)等文件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结合四川省普通高中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重要意义
综合素质评价是对学生全面发展状况的观察、记录、分析,是发现和培育学生良好个性的重要手段,是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一项重要制度。全面实施综合素质评价,有利于促进学生认识自我、规划人生,积极主动地发展;有利于促进学校把握学生成长规律,切实转变人才培养模式;有利于促进评价方式改革,转变以考试成绩为唯一标准评价学生的做法,为高校招生录取提供重要参考。
二、基本原则
坚持方向性,引导学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热爱中国共产党,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坚持指导性,把握学生的个性特点,关注成长过程,激发每一个学生的潜能优势,鼓励学生不断进步。坚持客观性,如实记录学生成长过程中的突出表现,真实反映学生的发展状况,以事实为依据进行评价。坚持公正性,严格规范评价程序,强化有效监督,确保评价过程公开透明。
三、评价内容
依据党的教育方针,反映学生全面发展情况和个性特长,注重考察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评价内容包括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社会实践等基础性发展目标。
(一)思想品德。主要考察学生在爱党爱国、理想信念、诚实守信、仁爱友善、责任义务、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表现。重点是学生参与党团活动、有关社团活动、公益劳动、志愿服务等的次数、持续时间,如为孤寡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提供无偿帮助,到福利院、医院、社会救助机构等公共场所、社会组织做无偿服务,为赛会保障、环境保护等活动做志愿者。
(二)学业水平。主要考察学生各门课程基础知识、基本技能掌握情况以及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等。重点是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选修课程内容和学习成绩、研究性学习与创新成果等,特别是具有优势的学科学习情况。
(三)身心健康。主要考察学生的健康生活方式、体育锻炼习惯、身体机能、运动技能和心理素质等。重点是《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主要结果,体育运动特长项目,参加体育运动的效果,应对困难和挫折的表现等。
(四)艺术素养。主要考察学生对艺术的审美感受、理解、鉴赏和表现的能力。重点是学生艺术素质测评主要结果,在声乐、器乐、舞蹈、戏剧、戏曲、绘画、书法等方面表现出来的艺术技能或特长,参加艺术活动的成果等。
(五)社会实践。主要考察学生在社会生活中调查研究能力、动手创作能力和实践体验经历等。重点记录学生参加与技术课程等有关的实习,生产劳动、勤工俭学、军训,参观学习与社会调查等。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基于学生发展的年龄特征,结合当地教育教学实际,科学确定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具体内容和评价标准。
四、评价程序
综合素质评价要以事实为依据,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多元评价方式进行。
(一)写实记录。学生成长记录是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的主要依据,也是学生综合素质的主要表现。教师要指导学生客观记录反映综合素质评价主要内容的具体活动,搜集相关事实材料,及时填写活动记录单。活动记录、事实材料要真实,具有典型意义,有据可查。一般性的活动不必记录。
(二)整理遴选。每学期末,教师要指导学生依据写实记录材料整理、遴选出具有代表性的重要活动记录和典型事实材料,记入综合素质档案。学生毕业时,学生要在整理、遴选材料的基础上撰写自我陈述。教师要针对学生自我陈述情况,结合学生在校期间一贯表现,写出评语。教师评语要客观、准确,揭示每个学生的个性特点。
(三)公示审核。遴选出来、用于招生使用的活动记录和事实材料必须于每学期末在教室、公示栏、校园网等显著位置公示。班主任及有关教师要对公示后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字。
(四)形成档案。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以《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档案》的方式呈现。学校要对相关材料进行汇总,为每位学生建立综合素质档案。在学生高中毕业前,形成学生个人综合素质评价报告。档案主要内容:一是主要的成长记录,包括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社会实践等五个方面的突出表现。二是学生毕业时的简要自我陈述报告和教师在学生毕业时撰写的简要评语。三是典型事实材料以及相关证明。档案应当经学生确认,班主任和校长审核签字,并由学校盖章后长期保存。
由外省(区、市)转学进入我省普通高中就读的学生,其综合素质档案信息经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后导入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档案信息管理平台。
五、材料使用
各学校要充分利用写实记录材料,对学生成长过程进行科学分析,客观评价,每学期或每学年可以对学生在品德表现、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社会实践等方面的表现进行科学分析,引导学生发现自我,建立自信,指导学生克服不足,明确努力方向。
各学校要将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提供给高校招生使用。各高等学校要根据学校办学特色和人才培养要求,制定科学规范的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和办法,组织教师等专业人员对档案材料进行研究分析,采取集体评议等方式做出客观评价,作为招生录取的参考。各高等学校要在招生章程中明确提出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具体使用办法并提前公布,规范、公开使用情况。
六、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综合素质评价是全面落实素质教育,深化考试评价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深入推进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方案,并指导学校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各市(州)、县(市、区)要分别成立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市(州)、县(市、区)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学校具体组织实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成立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负责制定本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实施细则和规章制度,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进行全程管理,审定评价结果,受理咨询、投诉和复议申请。
(二)要建立健全综合素质评价的诚信机制,引导学校、教师和学生履行诚信责任和义务。各市(州)、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组织所辖区域校长签订诚信承诺责任书,学校组织每名学生签订诚信承诺书。凡提供虚假材料或不按照规定程序操作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三)坚持常态化实施。四川省教育厅依托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研制建立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档案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息管理平台),为学校开展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招生录取及用人单位提供服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帮助和督促检查学校使用信息管理平台。学校要注重在日常教育活动中,指导学生收集整理有关材料,避免集中突击。要充分发挥学校党团、学生组织的作用。学校要为每个学生建立综合素质档案(含电子档案),及时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内容输入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信息化管理,为开展教育教学管理和高校选拔录取新生提供客观、准确的信息。
(四)建立评价质量监控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过程监控与质量评估,建立健全检查制度,加强对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督查,对档案材料进行抽查,并及时改进评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者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各市(州)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督导,把综合素质评价工作作为评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工作的重要内容。
(五)建立评价公示与申诉复议制度。学校要结合实际,建立综合素质评价公示制度,明确公示内容、公示时间、公示范围、公示方式等具体要求,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学生对综合素质评价过程或结果存在异议的,应在公示期间向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提出申诉,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要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做出复议,10日内将复议结果答复申诉人。申诉人对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的复议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诉,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进行实地调查,10日内将调查结果答复申诉人。
(六)加大对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宣传力度。各地要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争取家长和社会各界对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营造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良好氛围。
本实施办法从2018年秋季入学的高一年级新生开始实施。本实施办法下发后,教育厅将选取部分市(州)开展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试点。
附件: 1.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内容及记录方式 点击下载
2.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档案 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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